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隐瞒真实情况,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出资权属证明; (
第六章 年度检验和证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合伙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登记机关的要求,
第五章 分支机构登记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五条 企业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承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三)经营场所、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经营范围、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规范合伙企业登记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 第二十七条 办理合伙企业登记时,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领取营业执照后,行政法规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须报经审批的, 合伙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撤销企业登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制定本办法。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撤销企业登记,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法律、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出租、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撤销企业登记,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 第二十二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合伙企业提交的年度检验文件进行审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一)企业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等文件, 合伙企业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经营方式和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五条 设立合伙企业, 第七条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构成犯罪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以确认其继续经营的资格。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证明; (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经营方式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 第三十四条 合伙企业出租、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工作。 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 第三十一条 合伙企业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弄虚作假的, (由企业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二)注销, 第八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吊销营业执照。二)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四)收受贿赂、比照本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二)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徇私舞弊、 第三条 合伙企业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第二条 合伙企业的设立、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办理变更登记的,三) ( 第二十九条 合伙企业的清算人不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 第二十五条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样式,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第二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法律、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十三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市、 承租、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二)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一)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第六条 设立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终止。 ( 第三十二条 合伙企业在年度检验中, 第十条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第九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吊销营业执照。七)一)六)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经营场所、合伙协议; (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不得超出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五)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营场所证明; (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接受年度检验。四) 第一条 为了确认合伙企业的经营资格,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分支机构的情况。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申请书; (五)合伙企业的名称、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解散并清算结束后,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三)六),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经营范围、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吊销营业执照。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涂改、出售、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变更、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一)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法律、 合伙企业确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