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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机构
 
市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各区县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部门。
 
二、联系方式
 
市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渝北区龙山大道403号904室(电话:023—63711020)。
 
各区县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部门(链接各区县广告监管部门通讯录)。
 
三、办理时限:自受理材料齐备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四、受理主体范围:
 
从事广告业务的下列单位,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二)事业单位;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
 
五、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权限
 
市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持有市级相关部门核发的单位法人登记证明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资格审批。
 
各区县工商局、直属局广告监督管理部门:持有区县级相关部门核发的单位法人登记证明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资格审批。
 
六、申办条件:
 
(一)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二)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三)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四)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七、申办材料:
 
(一)《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网上文书可以下载);
 
(二)广告媒介证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经营的媒介,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广告经营设备清单、经营场所证明;
 
(四)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及广告审查员证明文件;
 
(五)单位法人登记证明。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办理依据:
 
(一)《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6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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